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十八條附表三許可在臺灣地區停留之研修生之父母自2014年1月1日起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停留期間以一個月為限,不得延期,每年二次為限。但被探對象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時,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為一個月。
(更新日期:2014年1月1日)
應備文件:
-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如附件),並貼最近2 年內所拍攝、直4.5 公分且橫3.5 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 公分及超過3.6 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國際處代為辦理用印申請)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 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正本檢驗影本收取)
- 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保證書:可由學校擔任保證人。 (由國際處代為申請與辦理用印申請 )
- 每人$600申請費及準備限掛回郵信封。
-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1) 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子女: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離婚 證明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證明、申請人之出生證明(須載明父母姓名)。
(2) 大陸地區人民之非婚生子女: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 婚姻狀況證明、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證明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 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
親屬關係驗證:
- 於大陸申請親屬關係對台公證,將公證書正本寄來台灣
- 拿公證書正本至海基會申請驗證(申請書如附件)並得到海基會驗證後的親屬關係證明正本
申請方式:
- 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89 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 號皇朝廣場6 樓F~K座)申請。
-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