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訪問學生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拓展學術交流,增加境外學生認識本校機會,特訂定國立中央大學訪問學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訪問學生定義係指至本校實習、研究、修習課程、及參加各相關營隊。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 本校指導(實習)教授或接待單位已確認者。
(二) 本校基於與合作單位之合作協議,得接受學術交流合作協議簽約學校之學生赴本校進行推廣教育課程。

 

 第四條

依第三條第一款申請者,接待教授及接待單位認可後,由國際處核發邀請信。申請人所需檢附審查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護照(有照片頁)影本一份。
(三) 醫療保險證明。

 

 第五條

依第三條第二款申請者,須由合作單位統一提供造冊資料,會請教務處、學務處、研發處及國際處審核後,由合作單位辦理入台事宜。本校須審查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護照(有照片頁)影本一份。
(三) 在學身份證明。
(四) 醫療保險證明。

 

 第六條

相關權利義務
(一) 經審查通過者由本校製發臨時學生證,學生離校時歸還。
(二) 同本校學生享有使用校內下列設施之權益:運動設施、網路服務及搭乘校車。使用圖書館借還書服務需繳保證金3,000元。
(三) 需於來台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利協助安排住宿事宜。但依第三條第二款申請者,學生住宿事宜統一由合作單位安排。
(四) 來校訪問學生應自行負擔旅費及住宿費等其他來台及在台生活所需費用。

 

 第七條

修課事宜: 比照社會人士修課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聯絡人

 簡君怡小姐

 Tel: +886-3-4207094

 Fax: +886-3-420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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