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國際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99.2.26 國際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本校為研議有關國際事務之重要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設置國際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二條 |
本會議之職掌如下:
一、諮議國際事務處之年度工作計畫。
二、研議本校有關國際暨兩岸交流合作及學生相關事務。
三、研議其他國際化事項。
第三條 |
本會議由國際事務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總教學中心主任、各校屬研究及教學中心主任代表各一人、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中心主任、各學院教師代表各一人、研究人員代表一人、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組成之。教師及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
本會議由國際事務長擔任召集人暨會議主席,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視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五條 |
本會議之討論議案由校內各單位(系、所、校屬中心及一級行政單位)或三位委員連署提案。提案之討論次序,由主席排定。
第六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際事務會議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 國際事務會議國際處業務研討會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 國際事務會議第二次國際事務會議記錄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 國際事務會議98 學年度第 2 學期 國際事務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