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證申請與延期出入境

居留證申請與延期/出入境

港澳地區居民 持外國護照之學生

第一次申辦居留證:

  • 應備文件
  1. 入境居留申請書1份
  2.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正、影本1份
    (正本驗畢退還)
  3. 有效護照正、影本1份
  4. 滿20歲者需附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証明書(3個月內有效),且需經駐外館驗證
  5.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一,項目-乙表,3個月內有效)
  6. 海聯分發書或教育部核准自招港澳學生之大學核准入學函影本
  7. 入境證正本
  8. 證照費: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新臺幣2600元,「臺灣地區居留證」新臺幣1000元

居留證延期:

  • 應備文件
  1. 居留證延期申請書1份
  2. 居留證正本
  3. 在學證明(學生證也可,但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4. 學校出具辦理延期事宜之同意書1份
  5. 證照費:已入境停留期間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IC卡)者,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6. 掛號回郵信封26元(自取者免附)

逐次入出境證申請:

  • 應備文件
  1. 入出境申請書1份
  2.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居留證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
  3. 最近一年內兩吋相片一張
  4. 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5.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6. 證照費: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新臺幣600元整、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1,000元、3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2,600元
  7. 掛號回郵信封26元(自取者免附)

逐次入出境證延期申請:

  • 應備文件
  1. 延期留臺申請書
  2. 入出境證件: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
  3. 居留證及居留入出境證正本
  4. 學校出具辦理延期事宜之文件1份
  5. 證照費:新臺幣300元整
  6. 照片如超過兩年須附新的照片。

逐次入出境證加簽申請:

  • 應備文件
  1. 延期留臺申請書
  2. 逐次入出境證正本
  3. 加簽費用600元。

港澳學生居留資料異動

  • 應備文件
  1. 入出境錯誤更正表1份(需簽名,免相片)。
  2. 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正本
  3. 在學證明或學生證(需蓋有當學期註冊章)
  4. 證照費: 免費
  5. 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付

已畢業欲留臺覓職者:

檢附畢業證書,居留效期統一以畢業當月加計6個月為延期居留期限。

注意:學生持憑畢業證書申請核發6個月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因拘留事由已非屬就學,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如欲留臺升學,請重新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換就學居留簽證。

如何轉換成工作居留證:

  1.  於居留效期屆滿前30日,得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在職證明書,向移民署居住地服務站申請變更事由為「應聘」
  2. 申請居留是由變更經許可者,應重新繳費發證,並重新核定期居留效期。

貼心提醒: 結束港澳學生身分以後,恢復一般港澳居民停留逾期超過10天,最少1年內不得申請入出境證。

居留證申請:

  • 應備文件(寒暑假入境尚未註冊)

 

  1. 外僑居留證申請表1份
  2. 最近一年2吋相片一張
  3. 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 居留簽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5. 入學通知書、學生證、在學證明
  6. 海聯會分發書通知書
  7. 證照費: 新臺幣500元
  • 應備文件(開學後入境已註冊)

 

  1. 外僑居留證申請表1份
  2. 2吋相片一張
  3. 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 居留簽証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5. 在學証明或加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6. 證照費: 新臺幣500元

 居留證展延

  • 應備文件
  1. 外僑居留證申請表1份
  2. 2吋相片一張
  3. 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 居留証正本
  5. 在學証明或加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6. 學校出具辦理延期事宜之文件1份
  7. 證照費: 新臺幣500元
貼心提醒: 居留證到期前30天內,向居住地服務站申請延期。

僑生重入國許可

  • 應備文件
  1. 外僑居留證申請表1份
  2. 護照正本
  3. 居留證正本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生申辦案件應備文件簡表下載

居留證遺失補發:

  •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護照
  3. 相片
  4. 在學證明
  5. 遺失居留證聲明書或報案證明
  6. 證照費: 新臺幣500元

貼心提醒: 須本人親辦,工作天數10天(不含例假日)

護照遺失申報:

  •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身分證明文件
  3. 相片2張
貼心提醒: 須本人親辦,取得新護照或旅行簽證件後,應向居住地服務站申辦護照資料異動。

已畢業欲留臺覓職者:

檢附畢業證書,居留效期統一以畢業當月加計6個月為延期居留期限。

注意:學生持憑畢業證書申請核發6個月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因拘留事由已非屬就學,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如欲留臺升學,請重新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換就學居留簽證。

如何轉換成工作居留證:

  1.  於居留效期屆滿前30日,得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在職證明書,向移民署居住地服務站申請變更事由為「應聘」
  2. 申請居留是由變更經許可者,應重新繳費發證,並重新核定期居留效期。

貼心提醒:

  1. 持居留簽證入國後15日內應申辦外僑居留證
  2. 初次入國未註冊先核發6個月效期之外僑居留證者,註冊後,在受理居留延期,並補足已繳規費之剩餘效期。
  3. 持外僑居留證任於居留期間內可多次入出國,無需另行申請,惟拘留室由消失時,請儘速與服務站聯繫廢證及出境事宜。
  4. 於修業年限內申請延期居留者:持憑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申請延期,如學校尚未受理註冊手續,得免付新學期之註冊證明,逕予延期一年。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不同請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公告為準。